鄭智
  近日,李女士在北京某婦產醫院生產出院後,在自己的結算單上發現了維生素AD、益生菌、鈣劑等新生兒保健品的支出,近800元。無獨有偶,與她同病房的張女士也被開出了同樣的新生兒保健品。
  近年來,嬰幼兒濫用保健品引發不良反應的報道從未平息。既然濫用保健品有可能對嬰幼兒產生危害,那麼未經允許,直接給新生兒開保健品的醫院和發放保健品給幼兒的幼兒園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在不與家長商議的情況下,醫院直接給嬰兒開保健品的這一行為是不妥當的,最直接的就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中國醫師協會醫療風險管理委員會常委、律師李惠娟解釋說,即使嬰兒服用這些保健品是有益的,患者也應按照“知情——同意——選擇”這樣的合理合法程序來完成對保健品的購買;如果服用保健品是無益且無害的,那在侵犯患者的知情權以外,由於涉及醫葯費,也存在侵犯經濟權的可能;如果服用造成了不良後果,那麼更損害了患者的健康權。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陸幸福也認為,在未經家長同意的情況下,醫院無權向家長出售新生兒保健品。同樣,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幼兒園給幼兒喂食保健品的行為也超出了幼兒園的本職工作,從而違反與家長的通常約定,屬於違規行為。面對這種情況,除了當事家長可以直接要求相關醫院、幼兒園進行賠償、退還相應金額的費用的同時,衛生、教育等管理部門還應對違規、違法的醫院、幼兒園進行處罰,同時各相關部門還應強化日常監管,確保兒童的健康。
  “鑒於我國目前對相關違法行為處罰較輕,因此應該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加大處罰力度,使違法者承擔更大責任,這樣才能達到製裁的效果。”陸幸福補充說。  (原標題:嬰幼兒保健品濫用如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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